翻轉技術貿易的關鍵 ─ 從認識到改善
完整的技術貿易活動包含技術輸出與技術輸入,而兩者的餘額以及比值,亦即技術貿易收支餘額(技術輸出減去技術輸入)以及技術貿易收支比(技術輸出除以技術輸入),常被認為是衡量一國技術進步程度的其中兩項指標,尤其是其中的技術輸出部分,更有技術自主能力的象徵意涵,因此長期以來都頗受政府重視。早在民國86年的「中華民國科技白皮書」、以及民國87年4月為了落實科技白皮書而完成的「科技化國家推動方案」,皆已期許技術輸出與技術輸入可以漸趨平衡。然而,欲檢討技術貿易的收支狀況、進而提升技術輸出,有必要針對指標的內涵、資料的趨勢、以及我國產業的現況與特性,進行深入的了解與探討。本文將從介紹技術貿易相關指標及定義開始,然後透過實際資料,觀察技術貿易收支現況並透析趨勢,並且在正確解讀技術貿易的基礎下,整理出我國技術輸出偏低乃至於技術貿易呈現逆差的主要原因,進而嘗試從中找出翻轉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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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術貿易相關指標及其定義
透過技術交易或智慧財產權交易的各項資料,可以瞭解我國技術貿易的情形,而我國與此類資料有關的調查統計共計有三:
(一)經濟部「工廠校正及營運調查」
調查欄目包括技術購買及技術銷售,其定義為權利金、授權金及技術支援、顧問等費用。
(二)行政院主計總處「工商及服務業普查」
調查欄目包括專業技術銷售和專業技術購入,其定義係指商標、經銷權、專利權之採購(銷售)及授權,以及透過合約簽訂方式進行之專門技術合作及移轉,但不包括金融性、商業性、管理性、法律性技術協助,著作權範圍內之影音產品(含資料)授權使用,以及設計與軟體之交易。
(三)中央銀行「國際收支細表」
調查欄目主要與智慧財產權之交易有關,可分為「智財權使用」及「智財權買賣」兩項。
1.與智財權使用有關
包括專利權、版權、工業製程與設計、商標及經銷權等的授權使用報酬或費用。
2.與智財權買賣有關
(1)研發服務:與研發有關的專利權、版權、工業製程與設計之取得或處分。
(2)商標、經銷權、網域名稱的買賣。
三項調查的統計數據由於資料蒐集方式的不同而各有其特性及限制,其中「工廠校正及營運調查」雖以全查方式進行,但調查對象以工廠為主,因此調查結果並未呈現我國技術交易的完整全貌;「工商及服務業普查」雖以普查方式進行,但每五年才舉辦一次,資料間隔偏長,因此不利即時觀察細部的趨勢變化;「國際收支細表」登載廠商智財權相關費用匯出及匯入的情形,資料相對詳實完整,但當國際會計原則有所更動時,費用入帳方式及科目亦會隨之改變,因此在進行資料蒐集及觀察時同樣需要多加留意。更重要的是,不論是哪一個資料來源,技術貿易相關的資料都只呈現總和的統計數據,並沒有針對各個細部類別或品項進行調查及揭露,因此當技術貿易收支出現特殊狀況,無法深入探究係源自哪一個項目或原因。
二、我國技術貿易現況及趨勢
觀察我國技術貿易收支比例,2015年之最新數據已成長至0.23,雖然目前仍遜於亞洲幾個主要國家(2014年南韓約為0.63,日本約為7.13),然而觀察近四年(2012-2015年)技術輸出的金額,其實呈現出穩定成長的趨勢。表1的數據顯示,自2012年起,技術輸出以平均每年約11%的成長率,從267.67億元左右逐步上升至2015年約361.75億元的規模。
反觀技術輸入的部分,自2012年的1,504.12億元至2015年的1,601.27億元,增長的幅度已大為趨緩,平均每年成長率僅約為2%,甚至在2015年,技術輸入的部分更出現負成長的情況。
因此從技術輸出的穩定成長以及技術輸入的增長減緩這兩種現象來看(如圖1),可知我國技術貿易收支逆差的情形,有顯現出逐年改善並提升的趨勢,而這樣的趨勢能否確立並持續,值得未來幾年繼續加以觀察。
表1 我國技術貿易餘額相關資料
年份 | 2012 | 2013 | 2014 | 2015 | 近三年平均值 |
技術貿易收支比 (技術輸出/技術輸入) |
0.18 | 0.20 | 0.21 | 0.23 | 0.21 |
技術輸出(億元) | 267.67 | 301.79 | 338.33 | 361.75 | 333.96 |
技術輸出成長率 | ─ | 13% | 12% | 7% | 11% |
技術輸入(億元) | 1,504.12 | 1,513.02 | 1,631.94 | 1,601.27 | 1,582.08 |
技術輸入成長率 | ─ | 1% | 8% | -2% | 2% |
(2011年為工商普查年,故停辦工廠校正及營運調查而無資料)
資料來源:科技部科學技術統計要覽;經濟部工廠校正及營運調查。本研究整理。
(2011年為工商普查年,故停辦工廠校正及營運調查而無資料)
當我們將技術輸出的金額按照不同的輸出國作進一步區分時,表2及圖2的結果顯示,我國技術輸出到東南亞地區包括新加坡、越南、泰國等國家的金額,呈現出相當明顯的成長趨勢,尤其以新加坡的成長幅度最為突出,這象徵我國與東南亞國家在技術輸出方面仍大有可為,未來配合政府南向政策、產業創新計畫及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相信將有助於大幅提升技術輸出至東南亞地區。
表2 我國技術輸出額及輸出國
年分 | 總計 | 美國 | 中國大陸 (含港澳) |
新加坡 | 泰國 | 越南 | 其他地區 |
2008 | 197.59 | 22.81 | 111.16 | ─ | 0.37 | 4.64 | 58.62 |
2009 | 249.50 | 23.54 | 132.04 | ─ | 0.62 | 4.96 | 88.35 |
2010 | 260.12 | 20.89 | 151.23 | ─ | 0.76 | 5.55 | 81.69 |
2012 | 267.67 | 18.07 | 106.92 | ─ | 0.66 | 5.11 | 136.91 |
2013 | 301.79 | 16.15 | 155.99 | ─ | 0.86 | 4.59 | 124.19 |
2014 | 338.33 | 12.26 | 159.61 | 59.20 | ─ | 7.75 | 99.50 |
2015 | 361.75 | 12.55 | 127.01 | 91.59 | ─ | 10.71 | 119.88 |
(2011年為工商普查年,故停辦工廠校正及營運調查而無資料)
資料來源:經濟部工廠校正及營運調查,本研究整理。
(2011年為工商普查年,故停辦工廠校正及營運調查而無資料)
此外,當我們利用另一項與技術交易有關的數據,亦即中央銀行國際收支細表中的「智慧財產權使用費-收入」與「智慧財產權使用費-支出」進行觀察時,發現同樣可以看出象徵技術輸出的智財權收入逐年增加、而象徵技術輸入的智財權支出增加趨緩的趨勢,而利用(智財權收入/智財權支出)此式所計算出來的比率數據,亦顯示出愈漸攀升的態勢,其變化的趨勢甚至自2010年的0.09大幅攀升至2016年的0.23,出現長足且顯著的成長幅度,因此中央銀行的智財權使用費資料同樣顯示我國的技術貿易逆差正在逐步改善中。(詳細資料及圖形請見表3與圖3)
※資料說明:中央銀行於2018年發布最新國際收支細表資料時,因更正廠商填報錯誤之資料而上修了2012年至2016年「智慧財產權使用費-支出」的相關數據,本文已於2018年11月依據最新公告資料進行更新與修正。
值得注意的是,從經濟部工廠校正及營運調查及中央銀行國際收支細表的資料來看,不同資料來源所呈現的統計結果存在一定程度的差異,而由於不同的資料來源各有其蒐集登載的原則及特性,這意味著不論是哪一個資料庫,可能都無法完整且正確地呈現我國技術貿易的真實樣貌以及重要細節。
表3 我國智財權國際收支情形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2014 | 2015 | 2016 | 近六年平均值 | |
智財權收入 (百萬美元) |
460 | 838 | 932 | 1,017 | 866 | 1,190 | 1,235 | 1,013 |
收入成長率 | ─ | 82% | 11% | 9% | -15% | 37% | 4% | 21% |
智財權支出 (百萬美元) |
4,943 | 5,788 | 5,681 | 5,197 | 5,276 | 5,543 | 5,290 | 5,462.5 |
支出成長率 | ─ | 17% | -2% | -9% | 2% | 5% | -5% | 1% |
收入/支出 | 0.09 | 0.14 | 0.16 | 0.20 | 0.16 | 0.21 | 0.23 | 0.19 |
三、正確解讀技術貿易
想要找到調整技術貿易收支情況的理想方法,有必要對技術貿易作正確的解讀。技術輸出固然可以象徵技術自主能力並帶來實質收益,但是,在我們積極追求技術輸出以改善技術貿易逆差的同時,不應忽視技術輸入同樣存在正面意涵。諸多學術研究結果顯示,一國在進行技術輸入之後,對國內產業技術及生產力都能帶來正向的外溢效果。例如,Pak & Ku(2016)曾蒐集韓國1981至2013年的時間序列資料,利用自我迴歸分布落後模型的共整合區間測試法(Autoregressive distributed lag bounds testing approach of co-integration),檢視技術輸入對技術貿易餘額的影響,研究結果顯示,技術輸入對於技術貿易餘額的影響效果會隨著時間的長短而有所不同。短期來說,技術輸入無可避免地會對技術貿易餘額帶來極為直接的負面影響,但透過技術的擴散與學習效果,使得技術輸入將進一步強化一國的技術競爭力,因此長期之下,技術輸入反而會對技術貿易餘額帶來正面的效果。另外,Hasan(2002)則以印度製造業為對象進行實證研究,結果發現無形技術的進口對於製造業的生產力,會帶來正向顯著的影響。由此可知,技術輸入以及技術貿易逆差的狀況,並不全然只存在負面效益,而圖4透過高科技產業貿易餘額以及技術貿易餘額的資料整理與對照,更可明顯看出,技術輸入可被視為企業在研發及生產過程中,一項不可或缺的中間投入,其效益不僅體現在圖中所示的產品外銷上,更可促進產業的投資、生產以及就業。在這方面,亦有其他研究機構抱持類似見解,例如台灣經濟研究院便曾指出,技術輸入可視為我國產業購買技術後,將之運用、轉化,進而形成出口競爭力的必要投資。
資料來源:OECD Ma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dicators、工廠校正及營運調查;台經院、科政中心整理。
(註:2006與2011年工廠校正及營運調查因實施工商普查而停辦,故無技術貿易餘額資料)
除此之外,有關技術貿易收支情形的解讀,OECD在2009年所發布的《OECD Science, Technology and Industry Scoreboard》研究報告中即曾特別強調,一個技術貿易餘額出現赤字的國家,並不代表該國缺乏競爭力。關於這樣的論述,我們嘗試蒐集全球37個國家的技術貿易收支比資料(註1),並選取與國家整體發展有關的幾個指標,包括世界經濟論壇(World Economic Forum, WEF)所發布的各國全球競爭力指標(Global Competitiveness Index, GCI)(註2)、每人GDP、以及貿易餘額,進而觀察它們與技術貿易收支比之間的關係時,結果發現技術貿易收支比與國家整體表現並未存在明顯的正向關係(註3)(如圖5至圖8),這樣的結果某種程度印證了OECD的報告內容,說明了技術貿易收支比偏低,並不必然對國家競爭力及經濟表現等整體發展產生負面效果,資料中亦有許多例子顯示,即使是技術貿易收支比未超過1的國家,其國家競爭力或是經濟成果仍可有出色表現,例如瑞士、新加坡等國家。
資料來源:1.全球競爭力指標:The Global Competitiveness Report 2016–2017。2.各國技術貿易收支比:OECD; 經濟部工廠校正及營運調查。3.本研究整理。
資料來源:1.每人GDP:World Development Indicator(WDI) DataBank; 行政院主計總處。2.PPP調整值: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Program(ICP)。3.各國技術貿易收支比:OECD; 經濟部工廠校正及營運調查。
資料來源:1.每人GDP:World Development Indicator(WDI) DataBank; 行政院主計總處。2.各國技術貿易收支比:OECD; 經濟部工廠校正及營運調查。3.本研究整理。
資料來源:1.貿易餘額:World Development Indicator(WDI) DataBank; 行政院主計總處。2.各國技術貿易收支比:OECD; 經濟部工廠校正及營運調查。3.本研究整理。
四、我國技術貿易收支比偏低的主因
對於技術貿易收支比,上述的觀察與探究,其目的並不在說明該指標不具重要性,而在凸顯出不同的指標事實上各自表徵不同的面向,因此競逐各個指標的表現應非真正重要的目標,我們所該注意的,是造成這些指標表現欠佳的背後,有哪些因素與我們長期以來所關切的核心價值密切相關,進而從中思考改進,才有機會開啟翻轉的關鍵。
造成我國技術輸出偏低致使技術貿易收支比亦偏低的主要因素,與我國的產業結構與特性有很大的關係。觀察我國各產業2015年的營收狀況(如圖9),可看出排名前四高之「電子零組件」、「化學材料」、「金屬製品」、以及「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等四項製造業,其營收佔全國產業總營收已達50%,而進一步觀察2015年各產業之技術貿易收支餘額 (如圖10),可看出技術貿易收支逆差主要集中於「電子零組件製造業」以及「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兩大高科技產業,由於我國高科技產業的經營模式,多以承接國際大廠之授權代工業務為主,企業產出之專利多集中在製程改善方面,而其他關鍵技術則多需仰賴進口,致使我國技術輸入金額遠大於技術輸出金額。由此可知,我國技術貿易收支餘額長期以來存在逆差現象,與國內產業結構有一定程度的關係。然而,如前文所提,此等現象並非只存在負面經濟效益及意涵,事實上當技術貿易餘額產生逆差,代表我國代工業務及其相關營收具有良好表現,從全球產業鏈的角度來看,這反映了我國現階段的產業專長以及在承接代工業務方面具有相對的競爭優勢。
資料來源:經濟部工廠校正及營運調查,本研究整理。
資料來源:經濟部工廠校正及營運調查,本研究整理。
此外,我國多以中小企業為主,雖然企業的營運具有靈活的彈性,但是受限於企業規模與資源,本身具備的研發能量有限,因此每年有大量專利申請及創新技術形成的企業家數並不如日本或韓國,且正如本文先前所提,技術輸入算是生產過程中的中間投入,在現今全球化趨勢明顯、專業分工更為清楚的時代下,很少有廠商能夠生產自身所需的所有中間投入,對於研發能量有限的中小企業來說,生產過程需要用到但存在一定開發門檻的專利及技術,便更容易在不符合成本效益的考量下,採取直接購買的方式,這一方面不僅直接造成技術輸入的金額上升,另一方面,企業未在技術研發上有所投入及積累的另一個後續結果,自然是偏低的技術輸出。
最後,台灣地區第三次產業創新動態調查(Taiwan Innovation Survey, TIS)(2010至2013年)的結果顯示,國內製造業者申請專利的目的,多集中在排除他人模仿、阻礙對手發展、避免遭控侵權、爭取顧客訂單為主,亦即主要屬於「防禦」性質,而非著重於透過專利及技術的交易來獲取利益。因此,由以上種種情況可知,我國以中小企業為主的產業結構及其經營特色,實為我國技術輸出金額以及技術貿易收支比例偏低的另一個重要因素。
五、未來重要措施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技術輸出以及技術貿易收支比例偏低的背後,真正攸關我國長期科技發展水準、值得我們戮力關切的核心關鍵,應該在於先進製程與關鍵技術的自主開發能力,以及積極主動的專利佈局策略。在這方面,我們認為改善技術貿易逆差情形的翻轉關鍵,應該掌握兩項重要的原則,分別是「向下扎根」與「由小做大」,亦即從基礎著手,徹底強化產業研發創新能力,並逐步壯大企業的創新規模與技術自主能力。細部措施部分,自第十次全國科學技術會議、重點產業創新計畫、新南向政策、以及最近的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政府各部會,早已採取「由上而下」與「由下而上」的並行模式,積極制定各項措施,特別是科技部,已做好多項規畫,期能提升國家科技水準及科研實力,促使產業掌握核心技術開發能力,達成「創新驅動」經濟發展模式的目標。在掌握關鍵技術並提高技術自主能力的過程中,未來將可望連帶提高技術輸出的規模,進而減少技術貿易收支的逆差情形。
政府目前已擬定的相關措施至少已包括:
(一)完善創新生態體系
從法規、人才、資源等面向推動多項措施,鼓勵企業創新技術、開發創新應用,或與新創事業合作,促成跨領域創新。例如法規部分提出科學技術基本法修正草案,適度鬆綁研發成果收入處分、放寬研究人員兼職等,以鼓勵研究人員將學術研發能量挹注國內產業,提升台灣產業研發新技術及新產品之能力。人才方面已積極推動「LEAP博士創新之星計畫」,選派具創新創業企圖心之博士級人才赴國際知名學研機構研習,開拓高階人才能力與創新思維,並建立我國與國際創新資源之連結,引領台灣產業邁向創新科技。資源方面,健全研究基礎設施與資源共享,以激發具原創性之科技研發,並連結國際市場資源,整合創新聚落,以健全區域創新系統,活絡區域之創新發展。
(二)導引學研能量進入產業界
為了活絡科研成果價值創造途徑,加強產學研合作鏈結,並強化學校與法人的合作機制,同時推動需求導向的產學研合作模式,促使研究成果之價值得以充分發揮。此外,為縮短研究產出和經濟產值之落差,改善技術貿易逆差,科技部推動應用類型之產學合作計畫,如產學大聯盟、產學小聯盟等,引導學術能量落實於產業,加速產業技術創新及縮小產學落差,並輔導廠商投入產學合作,研發關鍵技術,提升產業技術競爭力。最後,推動法人鏈結計畫,盤點、加值學研機構現有的研發成果,協助產學篩選前瞻研發項目,強化產學鏈結與原創型專利佈局。
(三)產業創新計畫
為求能以破壞性創新方式,創造下一代新興綠能產業技術,科技部已成立「沙崙綠能科學城籌備辦公室」,並推動建置「綠能科技聯合研究中心」與科學城低碳智慧環境基礎,導入綠能相關基盤系統,以期完成相關產業創新及綠能建設任務,並將沙崙綠能科學城打造成為我國綠能產業科技對外之展示場域。此外,科技部亦配合推動其他產業創新計畫,如整合矽谷創業資源,引進國際創新技術或團隊來臺發展,並建構創意實現平台,提供所需商業化輔導服務與橋接國內廠商製造能量,希望完整結合中央、地方、國營事業、法人、大學以及國際資源,以徹底發揮綜效。
(四)前瞻基礎建設計畫
數位建設部分,科技部推動建置雲端服務大數據運算平台、支援產業創新關鍵儀器設備與服務平台、以及園區智慧機器人創新自造基地,期能建置完善的國家產業創新雲端基礎環境,建立關鍵儀器自研自製技術能量與經濟規模,並且打造國際旗艦型以人為本的智慧服務型機器人自造者基地,以提升我國優勢產業之競爭力。
(五)爭取參與標準制定組織
加入各種產品之標準制定組織,一則可採相對較有利之方式(有償或無償)取得標準必要專利的相互授權,消除專利屏障,降低技術輸入支出;二可進而爭取對己身有利的規格標準,以增加我國持有之專利項目成為標準必要專利,增加技術輸出收入並擴大我國相關專利的影響力。
(六)新南向國家
透過新南向方案,除採取赴東南亞國家設廠投資合作的方式外,亦可針對新南向國家社會發展需求,輸出我國已有技術,例如:輸出颱風洪水系統性量化評估技術、橋樑防災減災技術等。
六、結語
在提升國家整體科技發展水準的過程中,對核心價值的掌握與維護,不僅是當務之急,更是根本之道,一旦核心價值確立,只要能確切落實相關策略措施,各項指標的改善必定指日可待。我國在策略措施方面,目前各個層面皆已堪稱完備,因此接下來更迫切需要的,可能是其他偏向執行面與技術面的關鍵因素,包括政府治理能力、政策執行力、以及產業創新力,相信從基礎環境、產業應用、政府治理三方面,多管齊下深植我國技術開發能力,必定可以有效提升產業技術層次,強化我國產業於全球產業鏈之競爭優勢,進而連帶提升技術輸出規模與相關收益。
未來,我們將嘗試以企業個別參訪或專家學者訪談討論的方式,了解產業實務面的狀況與需求,以及政府政策與企業作法之間的關聯,此外,亦會在後續相關研究中,努力將研究視角擴展至高科技產業以外的領域,嘗試從更為全面的產業範圍,深入檢視我國技術貿易失衡的情形與成因,詳加觀察各產業的重點技術布局狀況,並且思考台灣高價值與高品質專利的定義以及布局,期能以根本之道提升我國技術輸出之機會,進而改善我國技術貿易收支及其比率。
註釋:
註1:資料集總共有37個國家,包括Australia, Austria, Belgium, Canada, Czech Republic, Denmark, Estonia, Finland, Germany, Greece, Hungary, Iceland, Ireland, Israel, Italy, Japan, South Korea, Latvia, Luxembourg, Mexico, Netherlands, New Zealand, Norway, Poland, Portugal, Romania, Russia, Singapore, Slovak Republic, Slovenia, South Africa, Spain, Sweden, Switzerland, Taiwan, United Kingdom, United States。有關技術貿易收支比,Singapore、South Africa為2009年資料,Slovak Republic、Slovenia為2012年,Canada、Mexico、New Zealand、Norwa、Norwa為2013年,Japan、South Korea為2014年,其餘為2015年。
註2:全球競爭力指數(Global Competitiveness Index, GCI)為世界經濟論壇(World Economic Forum, WEF)於每年9月份於全球競爭力報告(The Global Competitiveness Report)中發布,將競爭力定義為體制、政策和其他決定經濟體生產力水準之因素的總和,藉以表徵一國之整體競爭力。
註3:本報告除了利用兩變數之XY散佈圖觀察其相關趨勢之外,亦同時計算兩組變數之相關係數(correlation coefficient)。相關係數其值介於-1(完全負相關)與1(完全正相關)之間,越接近1代表兩組數據存在越高之正相關性,越接近-1則存在越高之負相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