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生物科技專利國際合作活躍度評估

導讀
本文透過專利國際活躍度評估我國生物科技領域的國際合作發展現況。研究結果發現相較於瑞士與新加坡,我國在生物科技領域的專利國際合作活躍度偏低。本文透過SHII、SHAA、SHIA、SHAI等指數瞭解各國專利國際合作活躍度,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一、生物科技領域核准現況

在生物科技產業日受重視的情況下,生技專利領域已成為一個新興議題,國際醫藥廠商紛紛進行專利智財趨勢及環境的剖析,以利日後的專利布局(新竹生物醫學園區,2010)。由於生技領域經常攸關人命與環境,需要通過很多審核才能上市,而要通過審核必須進行臨床前試驗與臨床測試或田間測試等各階段,這些測試都需要花費很多人力、物力及時間,因此若無取得相關智慧財產權,即使做出產品,也可能因為別人也做出類似且更具競爭性的產品,而喪失了廣大的市場,更甚者,還可能會因侵犯到別人的智慧財產權,而不能上市。故生技公司大多希望能取得充分之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增加其在重要領域之優勢,以取得市場之獨佔性,此乃生技公司成敗之關鍵所在(梁啟銘、謝幸娟,2003)。也因此,一國在生物技術領域的發展,與其專利核准的情況有相當的關連性。

根據美國專利局的資料指出,在2009至2013年間,我國生物科技專利(註:依照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對於生物科技專利在IPC分類碼的定義,包括C07G;C12M,N,P,Q,R,S)的核准量居美國專利局第12名,前三名以美國、日本與德國最高(如圖一所示)。儘管我國在生物科技領域的專利表現並不特別突出,但我國對生物科技領域一向相當重視,陸續推動了許多重大政策,例如加強生物技術產業推動方案、兩兆雙星生技鑽石起飛行動方案 等,因此觀測我國生物科技領域的專利表現實有其必要性。

圖一 我國生物科技領域核准專利佔全球比例

此外,生技產業在迅速發展的情況下,企業為了加速技術及產品能夠早日上市,掌握競爭優勢,跨國性的研發合作也日益增加(經濟部中小企業處,2009)。也因此近10年來,為尋求創新來源、降低研發成本、分散風險,跨國製藥廠和生技公司紛紛導入開放式創新的合作模式,期望提高研發生產力(楊穎鋒,2015)。圖二為生物技術領域跨國合作比例,由圖二可知,全球生物科技領域跨國合作比例歷年來約在11%~13%之間,且近年來在比例上呈現正向成長的趨勢。有鑑於此,本文以專利為基礎,透過我國生物科技領域(Biotechnology)專利的觀察,以探討我國與它國之間的合作現狀,並進一步評估專利國際合作活躍度。

圖二 生物技術領域跨國合作比例

二、專利國際合作活躍度分析

基於上述,本文進行了生物科技領域專利國際合作活躍度分析,以全球技術合作(Global technological cooperation)在發明人與申請人上的分布檢視一國在專利上的國際活躍程度,透過SHII、SHAA、SHIA與SHAI等指數觀察(Guellec & van Pottelsberghe de la Potterie, 2001)。SHII是指國內專利發明人與國外專利發明人合作的比例,其公式如下:

PIIij 表共發明人來自於 i 國與 j 國的專利數,PIIi. = ∑ jiPIIiji 國發明人與國外發明人合作的專利數,PI i i 國發明人的專利數。

SHAA是指國內申請人與國外申請人合作的比例,其公式如下:

PAAij 表共發明人來自於 i 國與 j 國的專利數,PAAi. = ∑ jiPAAiji 國申請人與國外申請人合作的專利數,PA i i 國申請人的專利數。

SHIA是指國內發明人與國外申請人合作的比例,可表示國外廠商擁有國內發明人的比例,其公式如下:

PFIAij 表發明人來自於 i 國與申請人來自於 j 國的專利數,PIAi. = ∑ jiPFIAij i 國發明人與國外申請人合作的專利數,PFI i i 國發明人的專利數。

SHAI是指國內申請人與國外發明人合作的比例,可表示國內廠商擁有國外發明人的比例,其公式如下:

PFAIij 表申請人來自於 i 國與發明人來自於 j 國的專利數,PAIi. = ∑ jiPAIiji 國申請人與國外發明人合作的專利數,PFA i i 國申請人的專利數。

圖三為2013年在核准件上我國與重點觀測國家在SHII、SHAA、SHIA與SHAI的指數分布。由圖三可知,在發明人的跨國合作上,以瑞士、新加坡與荷蘭最為活躍,而在申請人的跨國合作上,則以愛爾蘭與瑞士的比例最高。在發明人與申請人的交叉跨國合作上,瑞士與英國有大比例的發明人,與國外廠商合作研發,而且瑞士則有大比例的廠商擁有國外的發明人所發明的專利。

圖三專利國際活躍度指數

三、結論

透過本文分析可知,在生物科技領域方面,我國在美國專利局表現並不特別突出,僅佔全球第12名,然而,近年來台灣生物科技醫藥產業之廠商,在美國被控訴所謂的專利侵權訴訟漸多,這是因為在生物科技醫藥領域,我國廠商要進入美國市場,需要向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 (FDA: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申請學名藥之核准時,不可避免的會捲入專利侵權訴訟(陳家駿、紀天昌,2015)。也因此,我國在生物科技專利的申請上實有努力空間,目前在生物科技領域的發展仍由美國、日本與西歐國家所主導。

此外,若就生技領域的跨國研發而言,近年來各國的專利跨國合作比例略為增加。歐盟科研架構(Horizon 2020),曾訂定促進產業的領導能力(Industrial Leadership)的關鍵技術,其中即包括了生物科技領域,以提升與兼顧社會福利及人民福祉。因此,在生技領域上的跨國合作研發模式已陸續受到許多國家的政策支持。若透過專利國際合作活躍度分析可知,我國在發明人之間的合作情況並不普遍,相較於瑞士與新加坡有一段不小的差距。

最後,除了發明人之間的合作之外,透過發明人與申請人的交叉合作分析可知,我國生物科技專利在國際活躍度偏低,反觀瑞士與新加坡,在SHII、SHAA、SHIA、SHAI各項指數均有不錯的表現,尤其是新加坡的發展模式或許值得我國借鏡,其近年來將生物科技產業列為積極發展的目標,大力推動生物科技領域的跨國研發,積極招商支持產業集群的發展,完成 Biopolis研究園區,並網羅國際專才。最終在新加坡政府的積極招商之下,多家國際知名藥廠分別在新加坡設新廠擴充產能,且近年來新加坡的招商策略目標以研發能力為主。為了有效吸引投資,除了新加坡經濟發展局(EDB)、新加坡標新局(SPRING)、新加坡科技研究局(A*STAR)對製造業、科技業提供的一般性補助外,新加坡政府更針對生物醫藥科技產業設立明確發展歷程,以循序建構生物醫藥科技發展環境。同時整合研發單位,藉由如生物醫藥科學產業合作辦公室(The Biomedical Sciences Industry Partnership Office, IPO)等專門機構,媒合企業與學術機構(王婉如、羅鈺珊,2014)。有鑑於此,我國研究單位應與相關業者合作,積極爭取外商合作研發,並透過設立產業園區方式產生聚集效應,以提升研發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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