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推動低碳經濟以因應氣候變遷

導讀
19世紀中葉之工業時代崛起,碳排放量急遽爬升,直到20世紀中葉,全球暖化的問題早已發展到不容忽略。歐盟依據「京都議定書」制訂減碳協議,當時的歐盟成員國,也各自訂定減排目標,英國的碳減排量,對於歐盟整體的目標達成,佔有相當高的貢獻比例。英國以「氣候變化稅」搭配「氣候變化協議」共同執行,讓政策執行更有強制力,並進一步制訂「氣候變化法」,成為第一個以稅賦與立法雙管齊下來回應氣候變化議題的國家。自政策執行以來,英國已完成減碳目標,達到「節流」,而「開源」 — 再生能源的有效應用,則成為了下階段的執行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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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溫室效應」是地球大氣層中自然的物理特性,地球如果少了大氣層的包覆,地表溫度會降至華氏零度(攝氏零下十七度)左右,而非現在合宜的居住溫度。大氣層由許多氣體組成,其中一類為溫室氣體,是促成溫室效應的氣體成份,主要作用是能讓太陽光的短波長輻射通過,到達並加熱地表;而陽光經地表反射後產生的輻射波長較長,會受到氣體阻擋,不容易溢散到大氣層之外,藉以保存地球的溫度。自工業革命開始,人類活動頻繁,大量燃燒化石燃料與濫伐森林的結果,使原本存在於自然環境中的溫室氣體: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等的含量增加,還產生了氫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物及六氟化硫等人類合成的溫室氣體。當溫室氣體的含量過高,攔截過多的太陽輻射,會導致地表溫度不斷上升。英國雷丁大學(University of Reading)氣候學家艾德・霍金斯(Ed Hawkins),以彩色線條繪製的地球各月氣候變化圖,以1850年到1900年之地表溫度為基準,發現地表溫度於1850年至1900年初期(紫色線)變化不大,但自1990年代(黃色線)以後,氣溫變化開始加劇,到了2018年,地表溫度上升幅度直逼攝氏1.5度。因此,人類活動極有可能是過去半世紀導致全球暖化的主要原因,已是學術界不爭的既有共識。

圖1 全球地表溫度變化(1850-2018)
資料來源:Ed Hawkin(2018).

這些溫室氣體一旦進入大氣層便難以回收,只能藉由自然的過程與漫長的時間,等待它們逐漸消失。人造的溫室氣體溫室效應高,但含量仍以二氧化碳最多,全球氣溫升高貢獻度達55%。然而,近年來逐漸不再以「全球暖化」,而改以「氣候變化」來表達溫室效應失衡的結果,因為溫室氣體過度的累積,不單只是全球氣溫上升,還包含冰河退減、海平面上升、熱浪、颶風等極端氣候的展現。依據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問題小組(IPCC)最新報告指出,目前全球均溫已較工業化前上升攝氏1度,到2030年將會突破危險門檻的攝氏1.5度,會有更多的熱浪、酷暑,海平面也會有更大幅度的上升,如何降低碳排放量,到從大氣層中回收二氧化碳的技術發展,已是刻不容緩。

二、英國對於氣候變化之產業因應對策

1988年,氣候變化首度在聯合國大會成為議題,1990年設立「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談判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Negotiating Committee for a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INC/FCCC),於1992年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促成並通過1997年在日本京都舉辦的第三次締約國會議中的「京都議定書」,作為「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的補充條款,訂定二氧化碳等六種溫室氣體具體的減量排放目標,對象為37個包含歐盟在內的已開發國家,2004年達成55個國家簽署的標準。其具體成果至2013年6月,已達192個締約國簽署同意,第一承諾期為2008年至2012年,成為唯一一個為對抗全球氣候變化,而具有法律約束的文件。2011年,「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結束前,於南非德班召開的「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締約方第17次會議(COP17),也是「京都議定書」締約方第7次會議(CMP7),會議中達成協議,原訂於2012年到期的「京都議定書」,延長其法律效力5至8年,詳細時程及各國減碳目標則留待隔年再議。原文中決議「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為2013年至2017年,歐盟則提出另一版本,希望延至2020年,以8年時間來達成原本5年內的碳減排量,應該更容易達成。因此,2012年在卡達多哈召開的「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締約方第18次會議(COP18)通過「京都議定書」的「多哈修正案」,包含第二承諾期為2013年至2020年,另增列三氟化氮。然而,因少數國家不喜歡帶有「法律約束」之類等具有強烈暗示性的用語,所以最終未能達締約方批准的生效門檻。

英國在「京都議定書」制訂當時為歐盟成員國之一,依照「歐盟責任分擔協議」規定,在2008年至2012年間,溫室氣體排放量須較1990年排放基準量減少12.5%。英國認為該國為展現推動綠色革命的決心,減碳目標能訂得更高,遂將國內目標設定為:至201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較1990年排放基準值減少19%(2000年氣候變化計畫);至2050年更要減少到60%(2003年能源白皮書)。為達到減碳或促進能源有效運用的目標,英國政府提出一個整體計畫,包括各部會的政策與措施,其中以「氣候變化稅」、「氣候變化協議」及「碳信託」與產業部門之減碳措施,與政策具有高度相關。

「氣候變化稅」於1999年3月提出課徵「氣候變化稅」的利誘政策,並於2001年4月正式執行。「氣候變化稅」主要課徵對象包含:製造業、商業、農業、公部門;至於住宅與運輸部門、慈善非營利機構、使用極少能源的企業與生產其他能源者,則不在徵收對象之列。依照不同能源的使用,採用不同的繳納稅額:電、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固體燃料(例如:煤、褐煤、焦炭與石油焦炭)。

表1 氣候變化稅主稅率一覽表

應稅商品 稅率
(2001年)
稅率
(2017年)
稅率
(2018年)
電(便士/千瓦小時) 0.43 0.57 0.58
天然氣(便士/ 千瓦小時) 0.15 0.20 0.20
液化石油氣(便士/ 公斤) 0.96 1.23 1.30
固體燃料(便士/ 公斤) 1.17 1.55 1.59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應稅商品若符合以下條件,也可以免稅:

  • (1)應稅商品不在英國國內使用
  • (2)品質良善的汽電共生所產生的電力
  • (3)2015年8月1日以前,由再生能源所產生的電力
  • (4)作為原料,而非燃料
  • (5)用於某些運輸方式

「氣候變化稅」的徵收,會額外增加企業能源使用的成本,尤其是能源密集性產業。因此,政府以執行「氣候變化協議」(Climate Change Agreement, CCA)來解套。能源密集性產業,可以與能源與氣候變化部(Department of Energy & Climate Change, DECC)簽訂「氣候變化協議」(Climate Change Agreement, CCA),只要同意達成協議中提高能源效率或降低碳排放量的目標,合格者就能獲得80%的稅率減免,藉此減少稅收對於企業競爭力與經濟績效的影響。「氣候變化協議」與「氣候變化稅」於2001年同步實施,設立2010年為目標年,每兩年訂定檢查點(即2002、2004、2006與2008年),未達減碳目標者,將取消稅率優惠。此協議稅率優惠原本於2013年終止,但英國政府展延至2023年。實行至今(2018年),電的稅率減免幅度已達90%,其他燃料則為65%。所得稅收部分回饋至產業,降低企業雇主「國家保險自付額」稅率約0.3%,降低勞工雇用成本,有助於增加就業機會;另一部分成立「碳信託」公司,協助產業使用低碳能源,提供產業諮詢、教育訓練、建立低碳認證標準等。為使政策執行能更具有強制力,英國政府於2008年制定《氣候變化法》,不僅是第一個以稅賦,同時也是第一個以立法來回應氣候變化議題的國家。同時依法設置獨立機構「氣候變化委員會」,能在政府訂定「碳預算」,也就是具體的減碳目標,與其他氣候變化因應策略時,提出建議;能根據「碳預算」監督減排進展;還能針對氣候變化,以社會、經濟、政策執行等方面進行分析。

英國政府因應氣候變化之政策執行至今,二氧化碳減排量的成效斐然。然而,消費者在能源使用支出的成本也大幅提升,原因在於多年來政府推動低碳政策,增加企業稅賦的結果,這些額外成本最後便轉嫁到消費者身上。此外,低碳社會也進入了停滯期,依照「德國觀察」(GermanWatch)與「歐洲氣候行動網絡」(Climate Action Network Europe, CAN)公布2017年氣候變化績效指標(Climate Change Performance Index, CCPI),61個國家中,前3名從缺,英國由去年的第5名,小幅下滑至第6名。目前還能保有較高積分,屬於滯後效應,5~10年前的政策主要仍著重在低碳投資與降低碳排放量。為此,英國因應《氣候變化法》之要求,公布「潔淨成長策略」(clean growth strategy),包含:為解決消費者能源支出成本提升的問題,提出「溫暖住宅折扣優惠」政策,讓英國家庭能以更低的價格來使用能源;另外,作出淘汰煤炭發電、進一步推廣離岸風電的承諾;加強節電與再生能源創新技術的開發,及50餘項的重點政策。在最新公布的2018年氣候變化績效指標,60個國家中,前3名從缺,英國降至第8名,但國家專家(national experts)認為,若能徹底貫徹「潔淨成長策略」,應該能使英國往低碳社會向前邁進一大步,並能逐步落實綠能科技創新的目標。

三、小結

在歐盟的氣候政策裡,英國一直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對於氣候變化協議的承諾貢獻比例高,因此,在英國宣布脫歐後,外界認為,歐盟對於氣候變化協議的貢獻程度將為大受影響。然後,在2018年5月進行三讀的脫歐法案中,要求英國政府在脫歐後,仍能遵行在歐盟期間所立下的承諾與規範。由此可見,氣候變化相關的協議與變革,廣受全球各地的高度重視。英國低碳社會的實踐,涉及社會、經濟、技術發展等各方面的,需要多個部門提出因應的政策來相互搭配,逐步調整。透過不同稅賦徵收的利誘政策,鼓勵產業使用較低汙染之能源;對於能源密集性產業,透過達成與政府協議的減碳目標,來降低產業的稅收負擔。稅賦收入另外成立的非營利信託基金,用來回饋產業與鼓勵減碳技術開發。除原有稅賦制度搭配協議執行外,更進一步制定法律來增加強制力,成立委員會來盤點國內現況,針對窒礙難行的瓶頸,提出新的策略。氣候變化是全球的重要議題,我國於2015年6月15日立法院二讀、三讀通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7月1日總統公布並執行,訂定六大部會每5年為一期的減碳目標,並應進行跨部會的滾動修正與檢討。2017年2月23日,環保署參酌巴黎協定與聯合國2030永續發展目標,提出「國家因應氣候變化行動綱領」,明列我國因應氣候變化的基本原則,廣徵群眾意見以增訂相關配套措施。雖然我國減碳政策起步較晚,但採取先緩速後加速的策略,希望逐步增加我國因應氣候變遷的能量,追上其他先進國家的腳步。本文淺談英國推動低碳經濟的歷程,成功的經驗與遭遇的瓶頸,可以作為我國的借鏡,以求事辦功倍之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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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d Hawkin (2018). https://twitter.com/ed_hawkins/status/1047067560745811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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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